现如今有些企业投机取巧,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误导消费者。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公平守信的营商环境,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依法打击各类“搭便车”“傍名牌”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集中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资料图片)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11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依法对新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销售的微压锅、大容量高压锅、汤锅等商品标注有“苏泊尔品质”字样,擅自利用苏泊尔品牌效应进行推广宣传,实际销售21单,货值金额合计297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2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7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转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2022年3月30日至5月19日期间,该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销售“我不是茅台”创意保温杯时,在宣传图片中使用与“茅台”酒雷同的包装和标识,以此为噱头博人眼球,引人误以为与广为人知的“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3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9月2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对新余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2022年7月3日至8月7日期间,该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架销售“小米(MI)生态米家通用冰袖”,宣传商品是“小米(MI)”品牌,实际销售的商品是佩纳德品牌,不能提供小米公司的授权许可使用和产品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共销售42单,货值金额共计3289元,销售模式为一件代发,无产品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4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某涂料厂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5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高新区某涂料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生产、销售了一批有新一代立邦漆外包装的产品,该产品未取得立邦漆注册商标和外包装设计的授权使用许可。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9桶,货值金额共计3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5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2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对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销售两款“大疆无人机”,但不能提供大疆品牌的授权使用许可、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实际销售商品是从淘宝店铺采购的其他品牌产品。两款产品各销售1台,货值金额共计2738.4元,销售模式为一件代发,无产品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营造守诚信、筑品牌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学会辨识“假品牌”,对于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一定要查看商品详情、货比三家,选择在正规渠道购买;也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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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余公布一批“搭便车”“傍名牌”典型案例》